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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榆中:废弃水坝夺命 施工方赔9万
作者:MaiTu.CC  文章来源:中国图纸交易网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0/12/14  文章录入:admin

    施工结束,施工方却未将本应消灭的一时水坝及时措置,导致兰州市榆中县一青年溺水身亡。死者的父母,将曾在本地施工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榆中县新营村夫夷易近当局和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夷易近委员会告上了榆中县人夷易近法院。日前,榆中县人夷易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讯决,判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补偿原告林清伉俪各项经济损掉的80%即7.4万元,且补偿精力侵害安抚金2万元,合计9.4万余元。

  少年溺亡 父母状告施工单位

  200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扶植兰州—郑州—长沙成品油管道干线工程,该管道线穿过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施工过程中,在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郭家山背洼荒滩中一时扶植一水坝。2009年1月1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完成了在榆中县境内的工程施工,对一时所建水坝未予消灭。2009年6月13日12时许,林清伉俪19岁的儿子林佳(化名)在该已烧毁水坝中溺水灭亡。林佳年过六旬的父母觉得,正因为烧毁一时水坝未能及时消灭,才导致林佳溺水身亡。而被告新营乡当局和八门寺村委会作为基层处所当局未监督施工单位消灭水坝,具有不成推辞的义务。2010年年初,林清伉俪一纸诉状将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新营乡当局和八门寺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补偿原告丧葬费、灭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糊口费等各项经济损掉总计15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 不该承担补偿

  对此,作为被告的施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辩称,受害人林佳灭亡时候为2009年6月13日,而管道局于2009年1月12日就已完成了该地段的地貌规复施工任务,并由榆中县新营乡八门寺村委会、榆中县国土资本局等单位共同确认验收合格,新营乡当局和八门寺村委会的监督义务跟着施工的结束而闭幕,新营乡当局和八门寺村委会也不该承担补偿义务。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施工并未构成任何伤害,林佳灭亡时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对该地段没有管理任务和义务,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不该承担补偿义务。

  而新营乡当局和八门寺村委会则觉得,受害人是在离家两千米外的处所泅水时溺水身亡,与乡当局和村委会无任何因果干系,不该承担补偿义务。

  法院宣判 施工单位担责80%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觉得,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在工程结束后,其未将一时水坝消灭,规复地貌原状,给本地居夷易近糊口带来埋没的伤害,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林佳溺水灭亡的成果,其具有必然的错误,答允担相应的夷易近事补偿义务。受害人林佳作为一完整夷易近事行动才能人,其在明知水坝存在伤害的环境下,本身也存在必然的错误。乡当局及村委会不该承担夷易近事补偿义务。

  故榆中县法院一审讯决,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补偿原告林清伉俪经济损掉9.28万元的80%,即7.4万余元,补偿精力侵害安抚金2万元,合计9.4万余元;因林佳本身存在必然错误,故答允担20%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