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如何税务处理
问:克日,某房地产企业向税务构造咨询,近期收到当局部门赐与企业的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那么,该笔款项应作为收进措置还是作为冲减拆迁补偿付出措置?是不是须要缴纳业务税?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当局赐与的拆迁补偿款,首要触及企业所得税、地盘增值税和业务税。遵循税法规定,3个税种对该项补偿款的税收措置是不合的。
在企业所得税措置方面,当局补偿款项属于财务性资金,视为收进措置,不冲减相干成本费用。税务上要鉴定该项当局津贴是不是属于不征税收进,如为不征税收进,收到当期不计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进所构成的成本费用付出也不克不及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不征税收进,则应在收到当期计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付出构成的成本费用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在地盘增值税的措置上,该项1000万元拆迁补偿收进应当是冲减拆迁补偿付出,而不是伶仃作为企业的业务外收进措置。也就是说,该项收进不作为地盘增值税征税收进,但是冲要减开辟成本中的补偿付出,从而减少计算地盘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悉数付出当然可以作为开辟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付出”,也就是悉数补偿付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进后的实际净付出,是以,当局赐与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产生的拆迁补偿付出中扣除。
比方:该房地产企业开辟某项目时,购买地盘利用权后,实际产生的拆迁补偿付出2000万元,但收到当局拆迁补偿津贴1000万元,则在计算地盘增值税时,构成开辟成本扣除项目标拆迁补偿净付出为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一样,1000万元津贴收进不作为计算地盘增值税的项目收进。
而拆迁补偿收进是不是缴纳业务税,要视不合环境措置。假定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卖力拆迁,而不是受当局拜托,其获得的当局津贴收进,不属于业务税应税收进,不须要缴纳业务税。假定企业是受当局或其相干部门拜托举行拆迁,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收进,则属于业务税中的“办奇迹代庖署理业”收进,应就其代庖署理差额收进缴纳业务税。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当局赐与的拆迁补偿款,首要触及企业所得税、地盘增值税和业务税。遵循税法规定,3个税种对该项补偿款的税收措置是不合的。
在企业所得税措置方面,当局补偿款项属于财务性资金,视为收进措置,不冲减相干成本费用。税务上要鉴定该项当局津贴是不是属于不征税收进,如为不征税收进,收到当期不计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进所构成的成本费用付出也不克不及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不征税收进,则应在收到当期计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付出构成的成本费用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在地盘增值税的措置上,该项1000万元拆迁补偿收进应当是冲减拆迁补偿付出,而不是伶仃作为企业的业务外收进措置。也就是说,该项收进不作为地盘增值税征税收进,但是冲要减开辟成本中的补偿付出,从而减少计算地盘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悉数付出当然可以作为开辟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付出”,也就是悉数补偿付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进后的实际净付出,是以,当局赐与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产生的拆迁补偿付出中扣除。
比方:该房地产企业开辟某项目时,购买地盘利用权后,实际产生的拆迁补偿付出2000万元,但收到当局拆迁补偿津贴1000万元,则在计算地盘增值税时,构成开辟成本扣除项目标拆迁补偿净付出为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一样,1000万元津贴收进不作为计算地盘增值税的项目收进。
而拆迁补偿收进是不是缴纳业务税,要视不合环境措置。假定房地产企业征地后自行卖力拆迁,而不是受当局拜托,其获得的当局津贴收进,不属于业务税应税收进,不须要缴纳业务税。假定企业是受当局或其相干部门拜托举行拆迁,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收进,则属于业务税中的“办奇迹代庖署理业”收进,应就其代庖署理差额收进缴纳业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