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受伤农民工负责
克日,太原市小店区人夷易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胶葛案,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余某、何某存在究竟劳动干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6月,某工程公司承揽了山西某高速公路部门工程,并将工程项目中的部门劳务工程分包于张某,由张某雇佣被告余某、何某从事混凝土事情。
2010年7月,余某和何某二人在工地搅拌水泥过程中受伤,工程公司为二人付出了医疗费。2010年9月,余某和何某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原告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干系。
2010年12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讯断,确认申述人余某、何某与被诉人工程公司劳动干系建立。工程公司不平仲裁,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干系不建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其承揽的工程中部门工程劳务分包于张某,由张某雇佣二被告施工功课的究竟,原、被告两边均无贰言。该案中,原告主意与二被告之间系劳务干系,而非究竟劳动干系,但在举证刻日内其未供应人为付出凭据、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实,和招用记实、考勤记实的证据,也未供应可以证明与二被告之间系劳务干系的证据,亦未供答允包人张某是不是获得劳务资质的有关证据,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干系有关事项的关照》第四条的划定,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谋划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构造或天然人,对该构造或天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义务。据此,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究竟劳动干系,用法律公道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