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扶植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治理划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扶植部第112次常务会议会商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扶植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治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动,进步工程项目治理程度,包督工程质量和安然,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扶植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令、行政律例,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经由过程查核认定或测验合格获得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遵循本划定注册,获得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干勾当的专业手艺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负大年夜中型扶植工程项目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干勾当。
第四条 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勾当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财产、平易近航等有关部门遵循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勾当实施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勾当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勾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施注册执业治理轨制,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颠末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经查核认定或测验合格获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干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划定第十五条所列景象。
第七条 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扶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办署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该当经由过程聘请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定见,并将初审定见和全数申报材料报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审批;触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平易近航专业的,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该当将全数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合适前提的,由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终了,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定见报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终了并作出版面决定。有关部门该当在收到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终了,并将审核定见送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动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终了。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该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终了并作出版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该当在5日内审核终了,并将审核定见送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
第九条 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法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依法肯定。对核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利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组织建造。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过期未申请者,须合适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请单位签定的聘请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实文件;
(四)过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该当供给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实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该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遵循第七条、第八条的划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该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请单位签定的聘请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实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实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动执业单位,该当与原聘请单位消弭劳动关系,并遵循第七条、第八条的划定打点变动注册手续,变动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动注册的,该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动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请单位签定的聘请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实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实(与原聘请单位消弭聘请合同或聘请合同到期的证实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实)。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该当遵循第七条的划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供给响应的资格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遭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还没有履行终了的;
(五)因执业勾当遭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履行终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划定以外的启事遭到刑事惩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撤消注册证书,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负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产生太重大年夜质量和安然变乱的;
(九)申请人的聘请单位不合适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春秋超越65周岁的;
(十一)法令、律例划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景象。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掉效:
(一)聘请单位破产的;
(二)聘请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的;
(三)聘请单位被撤消或撤回天资证书的;
(四)已与聘请单位消弭聘请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春秋超越65周岁的;
(七)灭亡或不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掉效的景象。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打点刊出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通知布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划定第十六条所列景象产生的;
(二)依法被撤消注册的;
(三)依法被撤消注册证书的;
(四)遭到刑事惩罚的;
(五)法令、律例划定该当刊出注册的其他景象。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请单位该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刊出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小我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该当及时奉告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刊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在从头具有注册前提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划定从头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掉、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该当持在公家媒体上登载的遗掉声明的证实,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该当在5日内打点终了。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该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扶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办署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天资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响应的执业勾当。
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该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天资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遵循《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尺度》履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扶植工程项目上担负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扶植工程项目总承包治理或施工治理,扶植工程项目治理办事,扶植工程手艺经济咨询,和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营业。
第二十二条 扶植工程施工勾当中构成的有关工程施工治理文件,该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需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印。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该当达到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划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尺度的,颁布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划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以下权力:
(一)利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划定范围内从事执业勾当;
(三)在本人执业勾当中构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利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勾当进行诠释和辩白;
(六)接管继续教育;
(七)获得响应的劳动酬报;
(八)对加害本人权力的行动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该当实施以下义务:
(一)遵循法令、律例和有关治理划定,固守职业道德;
(二)履行手艺尺度、规范和规程;
(三)包管执业功能的质量,并承担响应责任;
(四)接管继续教育,尽力进步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和他人的商业、手艺等奥秘;
(六)与当事人有短长关系的,该当主动躲避;
(七)协助注册治理机关完成相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动:
(一)不实施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纳贿或谋取合同商定费用外的其他好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订有子虚记录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承诺他人以本身的名义从事执业勾当;
(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情势不法让渡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请单位营业范围内从事执业勾当;
(九) 法令、律例、规章避免的其他行动。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遵循有关法令、律例和本划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查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扶植主管部门该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该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奉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查抄职责时,有权采纳以下办法:
(一)要求被查抄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查抄人员地点聘请单位供给有关人员签订的文件及相干营业文档;
(三)就有关标题问题扣问签订文件的人员;
(四)改正背反有关法令、律例、本划定及工程尺度规范的行动。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背法从事相干勾当的,背法行动产生地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依法查处,并将背法事实、措置成果奉告注册机关;依法该当撤消注册的,该当将背法事实、措置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注册机关根据权柄或按照短长关系人的要求,可以撤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出法定权柄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背反法定法度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颁布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注册的其他景象。
申请人以棍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准注册的,该当予以撤消。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请单位该当遵循要求,向注册机关供给真实、准确、完全的注册建造师诺言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诺言档案该当包含注册建造师的根基环境、事迹、杰出行动、不良行动等内容。背法背规行动、被投诉举报措置、行政惩罚等环境该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动记进其诺言档案。
注册建造师诺言档案信息遵循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环境或供给子虚材料申请注册的,扶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赐与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棍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此中没有背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背法所得的,处以背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背反本划定,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负大年夜中型扶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干勾当的,其所签订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赐与警告,责令遏制背法勾当,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背反本划定,未打点变动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过期不更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划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勾当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赐与警告,责令更正,没有背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背法所得的,处以背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背反本划定,注册建造师或其聘请单位未遵循要求供给注册建造师诺言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期限更正;过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请单位为申请人供给子虚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赐与警告,责令期限更正;过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扶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不在法按刻日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前提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按刻日内初审终了的;
(四)操纵职务上的便当,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实施监督治理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划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