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索取“好处费” 被判3年
摘要:本应担当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的李某,却操纵本身工作性质的便当的地方,主动向包工头要钱,暗示不给钱则工程难以获得工程款。在前后7次给了李某总计17.5万的好处费后,包工头忍无可忍,报案称李某敲诈勒索。最终,李某因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初中文化的顺德人李某在一工程监理公司担负监理:
2009年7月份,梁某的工程队承包了顺德区杏坛镇科技三路某工厂的办公楼及厂房扶植,监理公司派李某常驻工地,负责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及安然文明等事项进行监督,发现有不按要求、不合格的处所,可以要求承包方改进,也能够跟承包方调和剂决好该工程的治理工作,或直接向监理公司老板林某反应。
2009年开端,李某以本身监督工程质量和为梁某供给了帮忙为由,向梁某索要财帛。为顺利完成该工程、顺利收到工程款,梁某承诺给李某好处费。
2010年9月份的一天,梁某交给李某现金人平易近币15000元。2010年9月30日,梁某又开出一张面额为15000元的支票交给李某。2010年10月20日,梁某再次经由过程银行转账编制将50000元人平易近币转进李某的银行账户内……法院列举了梁某在2010-2011年期间7次给李某送钱的颠末。法院称,李某经由过程上述编制,一共收取了梁某好处费总计人平易近币175000元。
过后,梁某越想越感觉不满,于2012年9月4日10时许到杏坛派出所报案。***展开窥伺后,于2012年9月25日16时许将李某抓获。但破案后,赃款均已没法起回。
***告状李某的罪名为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昨日记者得悉,法院审理觉得,李某作为工地的监工,负责代表业主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与工程的承包人梁某构成营业上的制约关系,不管其是不是为被害人在工程上供给帮忙,单方操纵该制约关系强行向被害人索取数额较大年夜的财物,但对财物的性质不克不及作出合理的诠释,均构成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判处李某犯非国度工作人员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