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江水污染首案一审宣判
摘要: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平易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务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讯决。法院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充公小我财富人平易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000元赃款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2013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门河段网箱养鱼呈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受镉、铊等重金属污染。此次重金属污染事务从广西贺江马尾河段河口到广东省封开县,约110千米河段不合程度蒙受污染。同年7月7日,贺州市警方查明,该市平桂治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综合选矿厂为此次事务的首要污染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强在担负贺州市环境呵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持久间,收受贺州市汇威厂业主赵和平(另案措置)侄子赵俊阳(另案措置)所送的现金人平易近币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后,多次出头签字邀约贺州市环境呵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措置)与赵俊阳吃饭并赐与求情,导致莫思坚在汇威厂不合适换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下,于2013年6月23日签字同意为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2013年7月6日,黄强得知贺江水污染与汇威厂有关后,于次日将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人平易近币5万元交给赖荣斌(另案措置),并由赖荣斌转交给赵俊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接管相干部门查询拜访时,还主动交代其在担负贺州市平桂治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别离收受吴某、韦某等人所送的人平易近币共2.4万元,后家眷为其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度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他人谋取好处;且还操纵权柄构成的便当前提,经由过程其他国度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的好处,不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平易近币7.4万元,其行动确已构成纳贿罪。被告人黄强回案后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控的同种较轻罪过,且退出全数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惩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