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摘要:困扰深圳多年的“地下管线迷局”,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破解。《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地下管线的主管部门、建设程序、维护方案和处罚措施。今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各行业相关地下管线全部一次性敷设。
1 谁来管理?
多部门分清责任协同监管
深圳快速城市化的过程,给地下管线的管理留下了历史难题。近年来,由于地下管线底数不清、分布不明,管理不善,深圳地面塌陷事故频发,城市道路短时期内重复被挖,严重影响到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秩序。
《办法》首先明确了地下管线的管理部门,其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如果道路建设主体工程涉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由交委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监管。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则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办法》特别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做好管线的信息搜集和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在覆土前必须完成测绘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竣工测绘成果、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对于已经使用的管线,权属单位(含受委托管理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办法》提出,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鼓励采用共同沟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2 如何建设?
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要同步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容易占用城市道路,对市民交通出行影响非常大,为防止同一道路短时间内重复开挖,《办法》强调,涉及道路和建筑控制区内的管线敷设,必须向交委和交警部门申请,由交委来协调安排工程的施工工期、时段和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如果敷设工程需要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或者迁移树木,需要获得城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管线工程需要进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水源工程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还需取得相关权属单位的同意并签订相关设施保护协议。
《办法》指出,今后深圳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统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并清晰标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有责任保护现状资料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为后期维护提供条件。
3 如何维护?
责任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两次
在深圳近年来发生的地面塌陷事故中,不少是因地下管线年久失修,缺乏维护所致。《办法》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结束后,规划国土部门应该及时划定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严禁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等行为。
今后,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等,建设单位需事先了解管线情况,提前做好保护方案。
作为防范地陷的一种手段,《办法》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除市、区政府组织的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外,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必须定期检查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应急抢险、预防地面坍塌等工作情况,检查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两次。
因地下管线事故造成地面坍塌、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泄露的,街道办应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办法》透露,在未来半年内,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将对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管线、高压电缆管线等老旧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采用声纳检测、雷达探测等技术手段查找可能出现地面坍塌、管内物料泄漏事故的管网,制定定期检查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贯彻落实。
对位于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产、生活管线,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管线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出现地面坍塌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