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公司名义揽工程所签施工合同遭撤销
孟某假借别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后被对方发明,对方请求撤消所签工程条约,并返还工程款。克日,曲阜法院一审讯决撤消两边所签条约。
2010年3月,孟某以曲阜自来水公司卖力人的名义,与曲阜一村委会签订了自来水工程施工承包条约书,商定了由孟某给该村委会举行施工,两边签订了施工条约。条约签订后孟某对村内部门工程施工终了,在施工过程中孟某在村委会处预付了部门施工款项。后村委会得知曲阜市自来水公司无孟某此人,条约书中“自来水公司工程部专用章”也不是该公司的公章。村委会因而关照孟某停止条约,请求孟某返还工程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觉得,孟某以曲阜市自来水公司卖力人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工程承包条约时,村委会未尽审考核实之责,对孟某假借他公司名义签订条约存在庞大年夜曲解,背反了忠实信誉原则,该条约应予撤消。该专项工程触及夷易近生和质量安然问题,孟某虽无相应资质,但对工程举行了部门施工,应经有资质的部门核定实际工程量并验收合格后,两边可举行账务结算,故村委会请求孟某返还工程款的主意不予支持。